危险驾驶罪自2011年入刑以来,
国家对酒驾行为的打击一直呈现严厉的态势。
“喝酒不开车、开车不喝酒”
逐渐成为社会共识。
然而,没有开车,
却因危险驾驶罪受到法律制裁。
这是怎么一回事?
日前,苏州市虎丘区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犯罪案。这起醉驾案件的特别之处在于,不止喝酒的司机蒋某被追究刑事责任,被被判处拘役一个月,并处罚金两千元;同车的被告人张某也因犯危险驾驶罪(共犯),被判处拘役一个月,并处罚金两千元。
【共同犯罪,均系主犯】
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张某明知被告人蒋某大量饮酒,仍将自己的汽车交给蒋某在道路上驾驶,蒋某和张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。
根据刑法中共同犯罪的理论,在明知他人犯罪的情况下,提供工具的行为属于帮助犯,可成立共同犯罪。
在这起案件中,被告人张某、蒋某均起主要作用,均系主犯。不过,两名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综合考虑各种因素,作出以上判决。
【在哪些情况下,成立危险驾驶罪共犯呢?】
一、在饮酒过程中,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,仍极力劝酒或胁迫、刺激其饮酒,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。
二、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,教唆、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。
三、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,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。
【越缇提醒】
不要向醉酒的人员出借车辆,
不向驾驶员强行劝酒,
不要指派、胁迫醉酒的驾驶员驾驶机动车,
否则将会受到法律制裁。
此外,危险驾驶罪还有多种情形,
比如追逐竞驶等等。
这些情形均有可能存在共同犯罪。